【精华】还款承诺书模板汇编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承诺书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承诺书如经合同认可,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同履行。大家知道承诺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还款承诺书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还款承诺书 篇1本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借人xxx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约定归还日期为 年 月 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年 月 日之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给出借人。在这期间,分3次归还。
1、 万元整(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万元整(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
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
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2*******学院:
本人 ,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重庆文理学校 专业学习,现已顺利毕业,为了完成学业,本人向学校借款人民币(大写) 。
现我保证按如下计划还清欠款:(还款期限自毕业时起不超过两年)
如果不能按上述计划还清欠款,欠款人和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同意学校在媒体上、网上公布欠款人的违约情况。
欠款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地址:
家庭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欠款人和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欠款人不能提供担保的,由所在院系证实欠款人个人信息无 误后盖章确认。
还款承诺书 篇3******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3日,许开祥向贵公司借贷款20万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20‰。我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因***长期外出,影响此贷款按期归还,本人愿意承担还本万元。承诺如下:
在 年 月 日前还款万元;在 年 月 日前还款 万元。如逾期未还清本息,我自愿承担以上贷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同时承担逾期日起逾期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该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承诺人:(签名、按手印)
承诺人联系电话: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承诺人住址:
承诺日期: 20xx 年 3 月25 日
还款承诺书 篇4借款人姓名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小区购买住房,因受经济条件制约于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_______元整(大写: _____________整)。
为及时还清所欠借款,保持个人的良好信誉,我承诺以下几点:
1、本人保证今后的工作收入(或筹集到的款项)先用于缴交拖欠,每月还款_______(多还不限),扣款方式为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在欠款期间,若本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不能在公司工作而辞职或因故转工作单位,保证将还清所有以上借款后办理其他手续。如有失信,我承诺同意将本人用此款购买的宝清县利民小区住房提供抵押,用于扣除所欠公司借款。若因不及时还款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4、本人保证一定在20__年___月___日前还清所欠的钱款,做诚信人,恪守信用。
5、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存由公司保管,一份本人保存。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家庭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款承诺书 篇5XXX财政局: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小额担保财政帖息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借款人:
贷款银行: 。 项目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 贷款金额及期限:50000元贷款期 年。
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还款资金月工资收入等。
我保证上述贷款人能够一次性按时偿还到期全部贷款。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借款人不论由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并同意XXX财政局对我本人采取财政扣发工资方式偿还逾期全部贷款本息和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6鉴于 (借款人)与贵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创业前小额贷款,金额为 万元,期限为 月。
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对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有充分的认识;
二、本人将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三、本人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还款承诺书 篇7XX信用社: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借款人:
贷款银行:**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米山信用社
项目名 ……此处隐藏1266个字……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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